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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条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条
2.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2.1.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公司所有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线(含使用过但未清扫的管线)、储罐、输油泵上的动火作业。
2.1.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罐区防火堤、泵房、汽车装车、管廊范围内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1.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动火作业。
2.2基本要求
2.2.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2.2动火作业前,由动火区域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班组长、动作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动火区域管理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2.2.3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2.2.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2.2.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2.2.6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2.3动火作业前准备
2.3.1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2.3.2系统隔离
2.3.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2.3.2.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2.3.2.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公司生产人员操作。
2.3.2.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2.3.2.5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2.3.3可燃气体检测
2.3.3.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2.3.3.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注明。
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2.3.3.3需要动火的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2.3.3.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2.3.3.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3.4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区域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应包括: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5)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2.3.5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2.3.6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区域管理部门应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2.4实施动火作业
2.4.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2.4.2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2.4.3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4.4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2.4.5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2.4.6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2.4.7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4.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5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2.5.1高处动火作业
2.5.1.1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5.1.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2.5.1.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2.5.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2.5.2.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5.2.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2.3.3.2 要求,氧含量 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5.3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2.5.3.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5.3.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5.4其他特殊动火
2.5.4.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5.4.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
3.1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3.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8个小时,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措施》。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属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
3.3公司泵房和防火堤区域内动火作业全部按特殊动火进行升级管理。
3.4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5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安全职责
4.1公司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2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3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4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5动火监护人
(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监护人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列入公司合格监护人名单。
(3)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监护人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4.6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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